在租的二手房哪些人有优先购买权
购买的房子在出租中哪些人有优先购买权呢?
1、承租人:
承租人说白了就是正在租赁房子的人,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有规定,租赁房子的人会具有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主有卖房子的打算,房主就必须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房主没有通知承租人,或者租房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房主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就是无效。只有承租人同意放弃这所房子的优先购买权,才可以卖给其他人。

2、原产权单位:
以前很多单位的福利都非常得好,就会存在单位产权房这种情况,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对于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在市场上进行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在对外出售时,出售人需要先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才能出售房屋或出租。
3、房屋共有人:
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的就是,夫妻其中一方出售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进行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办理过户,都必须提供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其他共有人对共有物行使充分的使用、收益权利,实现所有权的权能,法律规定了共有财产转让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4、公有旧房原住户:
公有旧房在现在来看并不是很常见,但是这样的房子还是存在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要出售的公有旧房,原住户是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旧房就是原来购买的就是旧房,后房主又打算卖掉,这时原来的房主就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原来的房主打算购买房子的话,就要优先卖给原来的房主,原来的房主放弃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卖给其他人了。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订立免责条款吗?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订立免责条款。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免除合同一方的某些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对方有义务遵守法律认可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就是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订好的条款,而且该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协商。
拟定格式条款的出租人有义务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提示承租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他的责任条款,例如,应当在合同中用不同颜色或者黑体字来打印免责条款,或者在订约的时候向承租人说明存在这个免责条款。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解释,出租人也有义务解释,否则该免责条款很有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