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抵押有哪些手续
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将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方式,是以物权来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物是一种不动产,抵押时是以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方式。抵押权人由于没有实际占有抵押物,就有可能得不到抵押权,因而法律规定,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必须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设定抵押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所谓房屋所有权证书,又称房契,是政府机关填发的用以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所谓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凭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由省国土厅统一印制,由土地所在县(市)的国土管理机关颁发。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包括三资企业)单位、部队、院校以及居民、农民,因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经政府审查批准,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享受使用权的证据,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1、办理房产抵押,首先要去办理登记申请;
2、办理房产抵押,其次要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3、办理房产抵押,一般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
5、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6、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
7、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
8、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1-2个工作日);
9、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规定,出具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7日内);
10、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1-2个工作日),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

房产抵押登记去哪里办理?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3、由于抵押权是从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
4、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